再看几个类似的案子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在中关村执法,卖烤肠的小贩崔英杰
因三轮车被没收,挥刀刺进城管副队长李志强的脖子,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
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南通城管刘小兵在执法过程中没收了侯的电子称,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小贩侯
钦志用水果刀刺死了刘小兵。2011年6月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了一审宣判:被告人
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05197.5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
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该市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这些案件基本都是经过些优化处理的(真实情况对被告肯定要有利的多) 但即使如此 在被告有各种减免情节下 案件本身也不是那么的清晰的情况下(感觉就是完全取信原告方的说法) 也基本是打底死缓的处理方式 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