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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里,觉得哪些是不宜取消的 [打印本页]

作者: z19hm85    时间: 2010-8-25 00:09     标题: 建议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里,觉得哪些是不宜取消的

1.  走私文物罪。    2.  走私贵重金属罪。(比如核物质)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大熊猫,东北虎一般都是杀了买皮骨等)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5.  票据诈骗罪。  6.  金融凭证诈骗罪。
7.  信用证诈骗罪。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0.  盗窃罪   (两种情况出现判死刑就是盗窃重要文物国宝级的还有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北京猿人头骨被日本人抢了去,结果到现在都找不到,导致现在我们只能在人类的起源上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起源)
14.  以上全部  。

个人觉得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1.  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废除.56789金融犯罪呢危害的是全社会的人我是不建议废除的,金融危机都还没过玩就讨论废除不知道说什么好
作者: 002193    时间: 2010-8-25 13:02

犯了罪就要赎回
这些罪怎可取消?
人大真是没事找抽了!
作者: linjccaoning    时间: 2010-8-25 13:13

还是死了好吧

因为 不死 他还是继续做这些事情的
作者: kook1128    时间: 2010-8-25 14:26

还是提上全部吧!最可恨的是教唆犯罪的!建议凌迟!
作者: robert_2000h    时间: 2010-8-25 17:05

个人觉得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死刑不宜取消,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该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强于实施犯罪行为本身!
作者: w138171203    时间: 2010-8-25 18:21

还好没有把贪污罪给改了,要不然人大更加被喷的厉害
作者: fox2800    时间: 2010-8-26 11:22

个人觉得刑罚还是重点好
根本不应该取消什么
毕竟正常人不会触碰到这些
犯了罪的人有几个不知道自己在犯罪呢?
明知故犯罢了
作者: xiyeliuying    时间: 2010-8-26 13:12

1.  走私文物罪。——这个,怎么讲,说难听点,和我们小百姓没啥关系,不是说咱不关心,没良心,但是没关系就是没关系,这是国家应该插手的事情,国家要觉得它可以从轻,那就从轻呗。
2.  走私贵重金属罪。(比如核物质)——看前面没看明白,看括号把我吓一跳,这要是落恐怖分子手里了算怎么一回事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第一条,PARTY你们看着办吧,当然从我自己角度上来说,绝对支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一条也是一样。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个不管怎么样都算情节比较轻的吧?
5.  票据诈骗罪。——票据基本骗不到我们小老百姓头上来。
6.  金融凭证诈骗罪。——同第五条。
7.  信用证诈骗罪。——同第五条。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这个,作为经常接触增值税的财务人员,我很希望将来能够多点希望- -|||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第八条。
10.  盗窃罪(两种情况出现判死刑就是盗窃重要文物国宝级的还有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同样,和我们小老百姓关系不大。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对社会危害很大好吧?这就相当于一个人祸祸和带着一群人祸祸的区别啊,所谓人多力量大嘛。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同第一条。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同第一条。
作者: yu987543    时间: 2010-8-26 13:54

这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打个比方,你捉一只大熊猫和杀几十只大熊猫能判一样吗?
作者: f86455262    时间: 2010-8-26 14:03

我觉得取消好法律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人 而不是杀人
作者: 282428182    时间: 2010-8-26 15:21

现在的法律对于某些人来说真是形同虚设。。减轻只会纵容更多的人去犯罪
作者: Foxhund    时间: 2010-8-26 16:18

像走私 盗掘这种 都因该是死罪  一个民族的文化都能偷?
作者: vega1983    时间: 2010-8-26 19:44

LZ
给你1000万,叫你自杀你干不干?
最不该判死刑的,恰恰就是经济类犯罪,因为经济类犯罪一旦判死,就等于把生命和金钱画上等号
作者: sam_hjx    时间: 2010-8-26 22:05

废除我没意见,把一个人的性命了结并不是什么好事
应该把法律在分的细点
例如第二条,很应该把括号里外的分开来写条例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0-8-27 10:04

引用:
原帖由 f86455262 于 2010-8-26 14:03 发表
我觉得取消好法律的目的是在于教育人 而不是杀人
杀人本身也是在教育人,只不过教育的不是被杀者。而是其他人。他本人已经没有被教育的资格了。只能是被“教训”。
作者: yuanjing    时间: 2010-8-27 10:20

引用:
原帖由 vega1983 于 2010-8-26 19:44 发表
LZ
给你1000万,叫你自杀你干不干?
最不该判死刑的,恰恰就是经济类犯罪,因为经济类犯罪一旦判死,就等于把生命和金钱画上等号
不能孤立地看待问题,经济犯罪岂止是单纯的金钱问题?
比如某官受贿,没有把关不合格的工程。也就是所谓的“豆腐渣工程”,结果造成多人死亡事件。这不该死吗?
其实经济犯罪者也尤其可恨,表面上贪污的是国家的钱,或是公司的钱,实则恰恰是野蛮地抢占社会最底层劳动人民的钱。如果说全社会的物质(金钱)是平衡的,那么有人多占了,就势必有人被剥夺。很多外地务工者辛苦一天填不饱肚子,巨贪们一把麻将够打工者一年的收入!本质上讲,贪污者挥霍的正是最底层人被剥夺的资财。说他们不该死的真该动动脑子。
作者: 华金    时间: 2010-8-27 13:26

取消不取消不重要,重要的是执法公正,如果取消死刑而加长坐牢年限,像发达国家,关他几百年,让他生不如死,最主要的是他从此以后不能再去犯罪。
作者: zjun    时间: 2010-8-28 07:38

其实都还可以啊,个人是很支持这次国家改革的
作者: qij12    时间: 2010-8-30 13:48

个人认为第四项可以取消外,其他应该保留。再说了你犯法总要得付出代价,要不然要法律干嘛
作者: yr333333    时间: 2010-8-31 11:02

我觉得犯罪就要付出代价,我是不建议取消的。
作者: xj21460924    时间: 2010-9-4 17:25

个人觉得取消这13项都是合适的,中国的死刑执行率太高了,要把死刑复核程序好好完善下
作者: kristy0120    时间: 2010-9-5 04:33

都该死,本来我国就人多,坏人都去死
作者: fhw365    时间: 2010-9-5 04:46

在中国,犯了大罪,会判的很重。犯了小的过错,判的很轻。这和外国是相反的。
在欧洲国家,你在大街上吐一口痰试试,或者在超市偷东西,保证是罚款加坐牢。而杀人不一定是死刑。
作者: hm820105    时间: 2010-9-5 04:59

这些条还是不要取消,基本和普通人关系不大,而且大都属于性质不轻的犯罪。如果减轻刑罚,有可能促使更多的人铤而走险。文物,动物的保护,本来就很困难,而且情况也不是很好,难道想让大熊猫绝种吗? 也许大熊猫的处境还好一些,毕竟是国宝。其他的动物可能比大熊猫还要有绝种的危险,只是我们不知道而已,比如藏羚羊,如果不是那会大肆报道,我们根本不会知道在遥远的可可西里有那样的惨剧。
作者: 081112103    时间: 2010-9-11 03:34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要被判死刑的,适当的取消死刑有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觉得立法者可以通过加长有期徒刑的刑期来减少对罪犯判处死刑,比如把刑期增加到40年,或者更多些。
作者: davidlk    时间: 2010-9-11 10:29

都不应该取消,现在的社会如果不用重典,会有无数的人铤而走险。
作者: lijun8230    时间: 2010-9-14 15:30

走私文物一定得枪毙,不然咱国家文化上就已经没有根了,就像悬在空中一样,一定要杀
作者: 55203731    时间: 2010-9-14 15:42

这不是教育不教育的事了
你们经常看报纸吗
或者经常在网上看新闻什么的
有很多不公平的事
打比方某官员或银行管理 贪污 挪用公款 达到亿元 也只是几十年的有期而已
而普通人呢 我记得有一个是去银行的自动存款机取钱 机器多出了几十万 后来那人被抓了
判了无期`你们说这公平不
在说这些事关我们什么事`
我们只是平头老百姓 管不了这事的
作者: liubie    时间: 2010-9-14 21:55

我觉得都不宜取消,目前我国的法律在某些方面可以说还太不完善也太过仁慈.像楼主列举的这些罪,能犯的都不是一般人,没有关系也会有很多钱,如果不用死刑而是用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的话很可能就被同党之类的找关系或者越狱出去了
作者: henryhg    时间: 2010-9-14 21:58

以中国目前的状况,真的不希望取消这些死刑
作者: hostblood    时间: 2010-9-14 22:06

都不取消算了,反正我肯定不会犯,乱世要用重典啊
作者: 悠悠猫    时间: 2010-9-14 22:15

我从来就觉得死刑很有存在的必要,并不是说要杀人不要教育,而是这就是一种威慑力量的存在,只有死刑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挂着,有些人做事才不会至于夸张离谱。
作者: zhanchangchun    时间: 2010-9-14 22:44

1.  走私文物罪。——这个罪名可大可小,试问现在有多少干这行的啊!不过随着文化的越来越被重视,死刑估计还是得保留!
2.  走私贵重金属罪。(比如核物质)——这个主要涉及国家战略安全,马虎不得!
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4.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情节轻重,罪行忒重非杀不可!
5.  票据诈骗罪。——骗子罪行不至于砍头的!都是些高智商的啊!另外角度看都是人才啊,杀了可惜!
6.  金融凭证诈骗罪。——同第五条。
7.  信用证诈骗罪。——同第五条。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法,杀无赦!
9.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第八条。
10.  盗窃罪(两种情况出现判死刑就是盗窃重要文物国宝级的还有就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小偷小摸得放了!偷得东西要是涉密的话就惨了!
11.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罪大恶极!但是不至于杀脑袋!
12.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同第一条。
13.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同第一条。
作者: lls323323    时间: 2010-9-15 10:25

那天看新闻觉得还是不错的,至少体现我们国家现在比较人性化
作者: vega1983    时间: 2010-9-16 19:15

引用:
原帖由 yuanjing 于 2010-8-27 10:04 发表


杀人本身也是在教育人,只不过教育的不是被杀者。而是其他人。他本人已经没有被教育的资格了。只能是被“教训”。
天赋人权,没有人能以任何理由剥夺其他人的生命或其他不是从“人”继承的权利,即使那个人犯了罪
如果权利机关强制剥夺别人的生命,那么和犯罪有啥不同?
举例来说,对一个杀人犯,我们枪毙了他,因为他杀了人
那么权利机关杀了 “杀人犯”,我们是不是应该杀了权利机关
道理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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